XX中心医院社会捐赠管理制度
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,保护捐赠资助人的合法权益,保障医院合法接受和合理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资金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、卫生部《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制度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(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)自愿无偿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。
二、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,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,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物品(服务)挂钩,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。
三、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,需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,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,捐赠资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和津贴及其它个人支出,不得提取管理费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。
四、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公益目的,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贫困患者救治、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、卫生技术人员培训、医学交流、科学研究、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。
五、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,需报院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后办理。
六、任何科室、个人不得私自接受捐赠资助,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。特殊情况下,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,必须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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